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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落实“金融十六条”在行动 银行业支持房企授信金额已超5.4万亿元******

  记者 杨 洁

  2022年11月份以来,“金融十六条”的推出以及三支箭的加速落地,都得到了市场的迅速响应,多家银行同房企签署了意向性授信协议。据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1月9日,至少已有105家银行向188家房地产企业提供意向性授信,总额度约54629.33亿元。

  近日,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媒体专访时特别强调,要落实“金融十六条”措施和改善优质头部房企资产负债表。

  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是近段时间多项重要会议一再强调的任务。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推动行业重组并购,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状况”。银保监会官网显示,2022年12月份,郭树清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要求“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改善优质头部房企资产负债表”被多次提及,体现出了稳地产的决心。其中,政策所惠及的主体是“优质头部房企”,意味着政策是有选择性的,保护稳健经营的企业,淘汰无序扩张的企业,促进形成良性的房地产市场。

  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雒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对优质房企释放流动性,不仅有助于帮助头部企业度过危机,也能通过头部房企的改善引导市场预期。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以银行体系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模式主导,银行信贷是各类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开发贷是进行地产施工和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房企信贷融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记者了解到,由于当前大多为协议授信,具体授信情况还需要商业银行与房企根据情况进一步落实。雒佑表示,“在信贷投放方面,当前要集中解决和防范化解停工衍生的相关风险,帮助地产开发商摆脱资金困境,保证房地产行业‘活起来’,达到‘保项目+保优质主体’的目的。此外,在因城施策背景下,后续在项目及主体上配合政府及地方继续提供更多的金融和信贷支持,比如提高对房地产商信贷敞口的容忍度,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

  在明明看来,后续银行在投放信贷前应对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降低违约风险。同时,银行也应该对信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约束,结合房企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支持,确保资金流向最紧缺的薄弱环节以及重点项目,防止资金滥用。

  中指研究院企业研究总监刘水表示,2022年前三季度,房地产新增贷款占各项新增贷款比例仅为4.7%,而2021年同期是18.1%,房地产新增贷款增速明显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水平。2023年,金融机构继续落实“金融十六条”,改善优质头部房企资产负债状况,随着银行授信的落地,房地产贷款投放将明显提速。此外,优质头部房企在发债及股权融资等方面,也将继续得到支持。

  明明预计,今年个人住房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都将比2022年小幅扩张。个人住房贷款方面,一是商品房销售增速将在2023年逐步回正,全年有望实现正增长,二是房贷的早偿现象可能会较2022年有一定缓解。这两个因素的变化将使今年个人住房贷款规模趋于增长。房地产开发贷款作为稳定房地产市场融资环境的“第一支箭”,2022年下半年已经开始逐渐发挥作用,预计2023年将对房地产企业提供更大的支持,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3年房地产销售和投资有望见底回稳,对GDP增长的贡献也有望由负转正。”雒佑表示,接下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在满足购房者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或将进一步发力,在地产转型方面则持续推进城市更新和老旧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地产代建等新发展模式,这些都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投放。可以说地产投资已经迎来政策“应出尽出”阶段,2023年也会成为拉动国内投资的主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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